确权后的房屋拆迁利益归谁所有(确权后拆迁补偿)
金双全,北京专业房地产律师,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房产继承、确权、腾置房屋、公房纠纷、中央住房、军队住房等房地产纠纷案件以及其他房地产纠纷。十五年余执业经验,带领专业的房地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他将这些案例改编成案例,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以下案件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索赔
原告李某明向本院提起诉讼: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李某明拆迁费51.2万元。
事实和理由:北京市朝阳区1号院9栋177.62平方米的被拆迁房屋的业主和被拆迁人在拆迁时均登记在李某明名下。李某义和李某祥刚刚户籍在这里。2009年,李某明委托李某云负责签订涉诉房屋拆迁合同《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在办理委托时,李某云收到拆迁款3512523.60元。作为受托人的李某云在收到货款后尚未将拆迁款交给委托人李某明,三被告主张拆迁款不应归李某明一人所有。因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李某明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李某义、李某云辩称,涉案房屋拆迁的受益人是房屋所有人李某成,拆迁款应归李某成所有。李某明不是房屋的主人,不能享受拆迁的好处。房屋拆迁时,户主之一李某明向李某云出具了一份授权书。这是由当时的拆迁政策决定的。不能据此认为拆迁款属于李某明。2009年9月29日,李某明及其父母与李某成、方秀英签订了《父母财产分配协议》。协议已履行,拆迁款已分配,李某明无权要求分割。请求法院驳回李某明的诉讼。
被告人李某祥辩称,拆迁款全部是李某云拿走的,与李某祥无关。不同意李某明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李某义、李某祥、李某云是兄弟姐妹,李某明是三名被告人的侄子。
2009年6月25日,李某明、李某云在《委托书》的委托人(业主/承租人)及受托人处签字。《委托书》中写道:“委托人(业主/承租人)李某明,受托人李某云,因工作繁忙,未能亲自前往办理北京市朝阳区1号院房屋拆迁手续。我现委托我姑姑李某云作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签署拆迁协议,且所有按照规定签署的相关文件与我本人签署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2009年6月17日,拆迁人(甲方)北京市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与被拆迁人(乙方)李某明签署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协议中注明“乙方授权代理人为李某云;因T区“城中村”环境整治,乙方需拆除朝阳区一号院内拆迁范围内的全部房屋;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宅9栋,建筑面积177.62平方米……··乙方应于2009年6月22日前完成搬迁工作。
2009年9月29日,李某静、李某明、张某华与李某成(李某静的父亲)、方秀英(李某静的母亲)签署了《父母财产分配协议》,约定:“该房产归父母所有。”北京市朝阳区双花园地区李某成、方秀英祖屋被政府拆迁。他们的父母给六个孩子每人分配了一份,属于孩子们个人。经全家人讨论并一致同意,李某静的财产分配方案如下:1、分配给李某静、妻子张某华、儿子李某明、妻子李文45万元。2.S小区政府分配的两套两居室,将由李某静自行购买分配……4.从此以后,父母的任何财产和继承都与李某无关。牟静一家。上述规定经全家人讨论通过,自7月份起实施。如果不遵守上述要求,父母有权追回分配的股份,并可以委托律师等人提起诉讼。”2009年9月29日,李某静及其家人收到45万元。
另查:有效法律文件确认,北京市朝阳区一号院拆迁前登记在李某成、李某奎名下。
经进一步调查,李某明曾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云返还拆迁款3512523.60元及相应利息。经过两次审理,该案最终被驳回,李某明的诉讼请求也被驳回。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明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金双全点评
北京市朝阳区1号院被拆迁前登记在李某成、李某奎名下。李某明并非该房屋的主人,李某明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北京市朝阳区1号院拥有任何房产。李某明要求三被告返还的自建房及房屋建设投资涉及的款项,与李某成夫妇生前在北京市朝阳区1号住宅中享有的权益有关。根据《父母财产分配协议》,李某成夫妇与李某明及其父母李某静、张某华就双花园地区祖屋拆迁收益分配问题达成一致,并已实际履行。李某明现已要求归还涉案当事人。该金额与其父母和祖父母所属家庭的财产分割有关。现在李某明仅凭委托书和《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还不能确定他对拆迁款有权益。因此,其主张三被告向其支付拆迁款51.2万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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