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怎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双方同意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也称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而订立的,自然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第36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双方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第二,协商解除是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并生效后,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三是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一致。
任何一方不得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对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解除无效;第四,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双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但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的主体不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也不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项,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商定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上述七项必备条款外,还可以协商其他内容,一般称之为协商条款或约定条款。事实上,称它们为随机子句似乎更准确。
因为必要条款的内容也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这种约定条款的内容是在国家法律不明确或没有国家法律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一致的一些随机条款。劳动行政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样本一般都会把必备条款写得非常具体。
同时有些内容是双方随机约定的,有一定差距。比如可以约定试用期、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用人单位内部的一些福利待遇、住房分配或购买等等。
随着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人们的法律意识和合同观念会越来越强,劳动合同中约定条款的内容也会越来越多。这是改变劳动合同单调、提高合同质量的重要体现。
商业秘密如何规定?
首先有几部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劳部发〔1996〕355号)、《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41号)、
《国家工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109号),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郭克发证字【1997】第317号)
根据上述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的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这些信息必须具备以上三个特征才能被称为商业秘密。
作为雇主,我们应特别注意对我们认为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和材料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例如,用内部规章制度规定保密的范围、内容、岗位、人员和措施。
即制定保密制度;以协议形式与有关单位和员工约定保密的权利和义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发生纠纷后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协议,其中可以约定商业秘密的内容。根据规定,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前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工作岗位。
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也可以约定用人单位应当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被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并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聘用。
也禁止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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