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解决纠纷的条件,民法解决纠纷的条件有哪些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民法解决纠纷的条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民法解决纠纷的条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民法基本原则的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都必须遵守自愿协商的原则,都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建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并同时尊重对方的意愿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任何第三方。只要进行交易或其他民事活动双方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等第三方都不能干涉。以欺诈、强迫、威胁等违背交易主体意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
自愿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各种事项,不仅可以决定是否实施某行为或参与某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决定行为的相对人、行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等等;当事人不仅可自主决定实体上的权利义务,而且可自主处分其权利,选择处理纠纷的程序、方式等等。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并且“约定大于法定”,即当事人关于该事项约定的效力优先于法律关于该事项的任意性规定。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在民事活动中,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只对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负责。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可不认可其效力,可不受其拘束。并且,当事人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上也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十条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以照法律。表明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首先寻找法律,以法律为准绳。此处所言“法律”,究为广义抑或狭义,学者有不同见解。但通说认为,此处的“法律”应采广义的理解,即包括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习惯”的含义
《民法典》第10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表明法官在穷尽所有手段无法找寻到法律规定时,才可以适用民事习惯。此处所言“习惯”,不仅只就“交易习惯”而言,还包括其他的民事习惯。“习惯”要成为民法的渊源,必须具备具备四个要件:须有习惯的事实;须有为法的意思;须无法律明文规定;须不违反民法基本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要素,必须包括意思表示、成立条件和合法内容。
例如,甲与乙签订合同,甲表示愿意出售一辆汽车给乙,乙表示愿意购买并支付合理的价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符合成立要素,合同有效。若合同缺乏任一要素,则无效。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法有六大基本原则,分别如下: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二、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民法解决纠纷的条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民法解决纠纷的条件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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