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证人证言,能否认定借款约定了利息?
仅有证人证言
能否认定借款约定了利息?
法院会支持吗?
近日,巨野法院永丰法庭张静超法官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09年11月22日,26日,被告李某分两次向原告王某借款共计4万元,并向原告王某出具2张《借条》,12月18日,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借款4万元,并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条》一张。三张借条均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庭审中,原告王某申请证人张某出庭作证,证明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分,并要求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各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分别计算)。
法院审理

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对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8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借条中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王某申请证人张某出庭作证,证明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分,但原告王某和证人张某存在亲属关系,且证人张某陈述借款发生当时其并未在现场,原告王某亦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李某之间进行了利息约定,因此证人张某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进行了利息约定的依据,对原告提出的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分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在原告王某起诉后,仍未及时偿还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规定,对原告王某主张的利息,法院在以8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0日(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35%计算的范围内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李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8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0日起至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35%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事证据规则中,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1、知道案件情况2、能够正确表达意思。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出庭作证,但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中,原告与证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且除证人证言外,无其他证据证明本案借条约定利息,证人也未在借条出具的现场, 因此,无法认定涉案借款约定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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