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法律文书送达的正确写法,离婚案件法律文书送达技巧
离婚案件中,法律文书的送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法律文书没有正确送达,可能会导致离婚程序无法顺利进行,甚至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文书送达离婚怎么写呢?下面就来为大家解答一下。
问题解答:
在离婚案件中,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最常见的送达方式,即由法院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本人,如果当事人本人不在,可以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2、留置送达:如果当事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即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如果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以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如果当事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建议参考:
在撰写法律文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送达对象:在法律文书中,需要明确送达对象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确保送达的准确性。
2、详细说明送达事由:在法律文书中,需要详细说明送达的事由,例如送达起诉状、传票、判决书等。
3、规范送达方式:在法律文书中,需要明确送达的方式,例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送达。
4、注意送达时间:在法律文书中,需要注意送达的时间,例如送达起诉状的时间、送达传票的时间、送达判决书的时间等,以确保送达的及时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规定: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小编总结:
在离婚案件中,法律文书的送达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送达,在撰写法律文书时,需要明确送达对象、详细说明送达事由、规范送达方式、注意送达时间等,如果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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