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后两次强行闯卡,撞伤交警还刮伤警车,法院判了!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人人皆知的道理,但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不但喝酒后开车,还为了躲避处罚撞伤执法人员。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决被告人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3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小轿车从桂林市临桂区桂康路行驶至离桂康路与榕山路口汇合处的方圆宾馆旁停车接受交警酒驾检测,检测过程中酒精检测棒亮红灯提示酒驾后,徐某趁交警不备,加速逃离现场,致辅警唐某腿部擦伤。徐某驾车逃离进入榕山路后,再次遇到交警卡点进行酒驾检测,徐某不顾执勤现场交警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交警和其他人员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徐某朝着正在进行酒精测试执勤人员方向驾车加速冲卡逃离,致执勤人员慌忙逃避。
被告人徐某驾驶车辆逃离过程中,还将一辆汽车(车主王某)及一辆警用车辆(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刮伤。经桂林市临桂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刮伤的警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290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于2022年3月11日主动到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事后,被告人徐某积极向被害人唐某、王某及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赔偿了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唐某、王某的谅解。故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喝酒驾车不仅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还有可能造成他人和自己的人身损害,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切勿心存侥幸酒后开车,拒绝危险驾驶行为,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同时遇到交警执行公务时,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检查,切不可一时冲动,逃避查处,以免罪上加罪。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