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一人公司”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金川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件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金昌某建设公司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为建设公司供应建筑材料,建设公司支付预付款3万元,材料货款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从其个人账户转账3万元给李某。2024年3月,经双方结算,建设公司欠李某货款6万元,扣除预付款后尚欠3万元,建设公司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付款期限到期后,李某向赵某索要货款,赵某以各种理由拖延,于是李某将建设公司、赵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建设公司给付货款,赵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办理过程
我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否则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中,赵某通过个人账户向李某支付了预付款,且赵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赵某应当对上述3万元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一人公司是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往往会出现公司与股东之间财产混同及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既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也易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和股东不利。《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对此作出了规定,股东需要对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若一人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独立时,推定一人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务必要做到自己财产与公司财产完全独立,不要混用账户,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以免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而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文章来源: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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