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转让财产后,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经常存在打特价转让商品,小到超市打折,大到股权转让等买卖行为。然而,债务人转让其名下所有的财产,可能侵犯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人无法实现其债权。面对这种情形,法律如何规定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呢?
#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胡某驾驶了刘某的车辆下坡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21年5月,周某在起诉刘某、胡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了财产保全,并查封了刘某名下的车辆。2021年10月,周某申请撤诉;2021年11月,刘某以撤诉为由向湘潭县法院申请解除了保全措施,随后,湘潭县法院解封了案涉车辆。
2021年12月,周某再次起诉胡某、刘某等人,并胜诉。随后,周某申请强制执行刘某、胡某等人,但被告知未发现刘某名下财产。
周某认为,刘某曾在电话中告诉他以20000元出卖给谭某,存在恶意低价转让财产的问题,故周某以刘某、谭某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撤销权之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在2019年以70000元向他人购买了案涉车辆,并在2021年11月将车辆申请解封后,在2021年12月再次出卖给谭某。刘某自认该车以32000元出售。周某认为该车辆价值至少在40000元,影响其债权实现,要求撤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作为特殊商品,需要存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本案中买卖转让发票为40000元,刘某以32000元转让并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其次,债权人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最长不得超过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法院于2022年8月11日告知周某,刘某不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自次日起计算一年,周某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消灭。最终驳回了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周某不服,上诉至湘潭中院,目前已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官提示
在评估撤销权的使用时,既要考虑到交易环境,又要考虑到交易时间,两者缺一不可,针对每一个案例进行举证。例如:交易双方是否存在恶意?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是否知道转让后在一年内行使了撤销权?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双方所达成的低价转让交易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将不会受到法律支持。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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