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证需要什么手续?,离婚手续办理指南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各提交 2 张 2 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离婚登记证明》。
二、离婚登记的程序
1、初审:
- 查验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请当事人阅读《离婚登记告知单》;
- 询问当事人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 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纹。
2、受理:
-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 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
-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第二十九条第(二)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
-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
-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建议参考:
1、离婚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应当仔细阅读《离婚登记告知单》,了解相关规定和程序。
3、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证件和材料。
4、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如实回答婚姻登记机关的询问,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5、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应当妥善保管好离婚证,以备日后需要使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小编总结:
办理离婚证需要经过初审、受理、冷静期、审查和登记(发证)等程序,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离婚登记告知单》,了解相关规定和程序,并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证件和材料,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如实回答婚姻登记机关的询问,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办理离婚登记后,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好离婚证,以备日后需要使用。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