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小偷小摸”莫侥幸——关于盗窃罪 你了解多少?
盗窃可耻,守法为上。盗窃行为侵犯的不止是他人的财产权益,更是对社会秩序和法律规范的侵蚀。近日,西夏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两起盗窃罪案件。

案例一
被告人于某某(化名)在2015年、202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2024年3月,于某某步行至西夏区某小区单元门口,见四周无人便停留观察,敲门试探发现家中没人后,使用开锁工具打开门锁,将被害人王某放在卧室衣柜内装有现金3300余元的两个“红包”盗走后离开现场并潜逃。经法院审理,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现金3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二
2024年5月,被告人龚某某(化名)在某巷口观看他人下棋时,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化名)腰间背的小包内装有现金,遂趁人不备,将刘某某包内的1240元现金盗走并逃离现场。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龚某某构成盗窃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盗窃现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终判决被告人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什么是“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盗窃罪的涉案金额如何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偷东西一定构成犯罪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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