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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影视作品未经许可被传播西夏区法院教你维权

合飞律师4个月前 (12-07)法院案例9

眼下,电视付费点播服务已经非常普及,但是其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你知道吗?近日,西夏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电视平台付费点播而引发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以案释法 | 影视作品未经许可被传播西夏区法院教你维权

案情简介

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某品牌机顶盒,并在机顶盒中内置点播平台,用户付费后就可以连接互联网,实现影视剧互动点播服务。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现,在其平台播放的影视作品中,包含了自己斥资千万元购得的一部拥有独家网络版权的电视剧作品。于是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下架作品并赔偿损失,多次协商无果后,案件起诉至西夏区法院。

案件受理后,在法官及调解员的组织下,双方多次进行举证质证,法官从专业角度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各自的权利义务,调解员则劝导双方以和为贵、互谅互让,不要破坏日后合作的可能,友好协商。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90万元,并在所有平台下架该电视剧,案件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什么是著作权?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变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共17项权能,这些都是法律赋予创作者对其作品的控制和保护的权力。

本案中,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平台传播录音录像制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发现后及时通过录制视频、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通过诉讼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我们生活中,不仅仅是影视剧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舞蹈艺术作品、摄影作品、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智力成果都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旦使用不当便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行为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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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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