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却受伤,法院判决:双方均担责
街坊邻居互相帮忙本是善举,若义务帮工人在此过程中受伤,损失应当由谁承担?6月31日,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何某某驾驶无牌照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拉着石某某给其上高中的孩子送饭,沿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车辆与道路西侧路缘石及路边树木碰撞,致何某某受伤并住院47天。此次事故也造成石某某受伤住院12天,双方出院后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何某某、石某某均诉至法院。平川区法院受理了这两起案件,因该两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且当事人相同,故依法裁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审理结果:
本院认为,帮工关系是指帮工人为了被帮工人的利益,自愿、无偿提供帮助和协助工作而形成的关系。本案中,何某某系无偿驾驶案涉车辆载着石某某去向石某某的孩子送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方受伤,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无偿帮工法律关系。
石某某主张其拒绝了何某某的无偿帮工行为,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而石某某向其孩子送饭是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且石某某当时就乘坐在何某某驾驶的车辆上,视为默认接受帮工,故其是帮工活动的受益人,对于因帮工活动造成的何某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石某某主张其并非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该事实。即使为石某某主张的车辆系其前租户留下的,也是向其留下并停放在其院落中,其也应为车辆的实际管理人,并不妨碍其为帮工活动受益人的事实,且其明知车辆无牌照而允许他人驾驶上路,亦存在过错。何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悉无证驾驶行为的危险性,而其仍然不顾自己与他人的人身安全驾驶无牌车辆上路行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自身损害,故何某某对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发生损害后果的损失程度,认定由何某某承担60%的责任,石某某承担40%的责任。
法官提醒:
义务帮工也要注意人身安全,否则帮工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将根据帮工人、被帮工人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帮工人在帮工时应量力而行,注意自身安全;被帮工人也要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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