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已被分割的房产办证 ,房产到底是谁的?
双方已离婚,在房屋已经被法院依法作出分割的情况下,一方私自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房屋。是否会受支持?近日,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在平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司某某于1997年4月登记结婚,双方均属二婚,在婚续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司某某于2010年将原告叶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经审理后,法院判决准予司某某与叶某某离婚,二人共同购买的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继续由司某某居住,家中所有财产归叶某某所有,司某某给付叶某某财产折价款77000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司某某向原告叶某某支付了财产折价款。但在2021年9月,原告叶某某却为该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的归属问题已在2010年时作出处理,现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原、被告已将财产折价款给付内容履行完毕。原告在2021年9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其主张在双方离婚时的民事判决书中仅为被告对案涉房屋设定了居住权,但“居住权”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中华人民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才施行。而被告基于2010年7月份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就已取得了案涉房屋的物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不产生溯及力。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此处涉及到法律中时间效力,指法律规范的有效期限。包括法律规范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原告在双方离婚后办理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不能对被告司某某居住的房屋产权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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