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
公司对外欠债,股东出资认缴期限尚未届满,债权人可否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返还租赁费20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履行判决,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未能执行到乙公司名下任何财产,该次执行终结。
乙公司的三名股东张某、王某、李某未实缴出资,认缴出资时间为2048年12月31日。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李某、王某在各自未实际缴纳出资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一审判决追加张某、李某、王某为被执行人,在各自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乙公司欠付甲公司租赁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后,张某、李某、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判。

法官说法:
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被执行人乙公司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无财产可供执行,除未收取的股东认缴出资外,目前已无其他资产可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追加公司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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