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要视情况而定。
不征税收入: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征税收入:企业取得的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应作为征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建议参考:
1、企业在收到政府补助时,应及时判断其性质,确定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属于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
2、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注意避免将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以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小编总结: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其性质,如果属于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如果属于征税收入,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注意避免将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以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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