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企业所得税咋算?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在企业所得税中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建议参考:企业在取得政府补助时,应当区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企业取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小编总结: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政府补助的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将其作为应税收入;如果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将其作为应税收入,企业在取得政府补助时,应当注意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规划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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