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政府补助收入到底该怎么算?
企业所得税中的政府补助收入,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对于政府补助收入的确认,有两种情况:
一是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这类补助收入需要在实际收到时确认,且不计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
二是其他不征税收入:对于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建议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范围、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实施作出了详细规定,是企业进行所得税申报和纳税的重要依据。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该公告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前扣除项目等问题进行了明确,是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和纳税申报的重要参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小编总结: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政府补助收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认和处理,企业还需要注意政府补助收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因违规获得政府补助而面临税务风险,建议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申报和纳税时,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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