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到底免不免企业所得税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建议参考: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小编总结: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企业的政府补助不符合上述条件,那么就需要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取得政府补助时,需要仔细阅读相关文件和规定,确保自己能够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也应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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