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政府补助,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问题解答:根据最新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建议参考:企业在收到政府补助时,应及时确认其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企业应保存好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 (一)财政拨款;
-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小编总结:企业在收到政府补助时,应及时确认其纳税义务时间,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企业应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果对政府补助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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