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政府补助,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除上述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外,企业取得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收入额。
也就是说,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后,是否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那么在实际收到政府补助时,就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建议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9 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小编总结:
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后,是否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那么在实际收到政府补助时,就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在收到政府补助时,应当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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