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专项补贴企业所得税怎么填报?
企业在享受政府专项补贴时,需要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否则可能会面临税务风险,政府专项补贴企业所得税应该怎么填报呢?下面为大家解答。
问题解答:
1、什么是政府专项补贴:政府专项补贴是指国家为了促进某些地区、产业、企业或项目的发展,而给予的专项财政支持。
2、政府专项补贴是否需要纳税:政府专项补贴是否需要纳税,取决于补贴的性质和用途,如果补贴是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例如政府奖励、捐赠等,那么不需要纳税,如果补贴是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例如研发补贴、技改补贴等,那么需要纳税。
3、政府专项补贴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将政府专项补贴计入收入总额,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政府专项补贴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例如符合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条件,那么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计入收入总额,也不需要纳税。
4、政府专项补贴的纳税调整:如果企业将政府专项补贴作为应税收入申报纳税,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其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将政府专项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纳税,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将其作为纳税调减项目,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纳税。
建议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小编总结:
政府专项补贴是企业所得税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企业在享受政府专项补贴时,需要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否则可能会面临税务风险,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将政府专项补贴计入收入总额,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政府专项补贴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例如符合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条件,那么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计入收入总额,也不需要纳税,如果政府专项补贴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例如不符合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条件,那么需要作为应税收入申报纳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政府专项补贴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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