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补助资金在企业所得税上怎么处理?
政府性补助资金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对于企业取得的政府性补助资金,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所得税处理:
1、不征税收入: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征税收入:企业取得的不符合上述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性补助资金,应当作为征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建议参考:企业在取得政府性补助资金时,应当及时了解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府性补助资金的核算和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 财政拨款;
-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小编总结:政府性补助资金在企业所得税上的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企业应当及时了解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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