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让朋友“搭便车”,出了事故要负责任吗?
在大部分情况下
搭乘“顺风车”出行
是件一举多得的好事
不过
一旦出行途中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失
这责任又该由谁买单呢?
听听法官怎么说
案情简介
赵某无偿搭乘郭某驾驶的非营运小型汽车,在某路口与王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赵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与王某负同等责任,赵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王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赵某起诉请求判令郭某、王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4万元。

法院审理
本案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郭某与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各自承担50%),赵某无责任,郭某与王某应向赵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首先,王某应承担50%的责任即应赔偿赵某12万元,但因王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故某保险公司先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其次,郭某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允许赵某无偿搭乘同行,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赵某受伤,郭某对本次事故虽负有责任,但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与赵某系“好意同乘”关系,故依法减轻郭某的赔偿责任,对保险理赔范围外的赵某损失12万元,酌定由郭某按50%比例赔偿,减轻部分的责任由赵某自行承担。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该行为具有无偿性、利他性、非拘束性。这一行为是中华民族乐于助人传统美德的体现,更符合了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和司法期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为好意同乘行为提供了一定司法保障。
若搭乘人乘坐车辆一方无责,则应由对方车辆驾驶人承担责任(对方车辆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理赔);若搭乘人乘坐车辆一方全责,则该车驾驶人承担责任,但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驾驶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若搭乘人乘坐车辆一方与对方车辆均有责,则先按照责任划分由对方车辆承担相应责任(对方车辆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理赔),剩余部分再由搭乘车辆驾驶人承担责任,但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驾驶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好意同乘”可以作为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一个因素,但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因此驾驶人在事故中有责任的,也应当对同乘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作为驾驶员,应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作为搭乘者,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不搭乘不具备驾驶资格人员的车辆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来源:西安中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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