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的营业外收入交增值税吗?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除了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都需要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并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建议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3、《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 财政拨款;
-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3、《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小编总结: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那么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那么就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在取得政府补助时,应该仔细阅读相关文件,了解政府补助的性质和用途,并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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