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的资金要交税吗?怎么交?
需要交税: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缴税方法: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如果是与资产相关的,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是与收益相关的,且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建议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法条总结:
1、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如果是与资产相关的,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是与收益相关的,且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小编总结: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对于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是否需要交税以及如何交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政府补助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需要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取得政府补助收入时,应注意相关的税收政策和规定,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避免因税收问题而产生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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