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公司收到政府补助要交税嘛?
**问题解答:农业公司收到政府补助是否需要交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政府补助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不征税收入:如果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那么农业公司不需要交税,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但是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征税收入:如果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那么农业公司需要交税,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不征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3、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如果政府补助是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的,那么农业公司不需要交税,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是指税务机关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农业公司在收到政府补助时,应该及时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和规定,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建议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9 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小编总结:
农业公司收到政府补助是否需要交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政府补助可以分为不征税收入、征税收入和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几种情况,如果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那么农业公司不需要交税;如果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那么农业公司需要交税,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农业公司在收到政府补助时,应该及时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和规定,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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