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贴哪些不交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以下是一些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的政府补贴:
1、 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间接减免的税款,相应的税款不得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数。
2、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4、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5、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6、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7、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建议参考:
企业在享受政府补贴时,应注意相关政策的规定和要求,确保补贴收入符合税法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 财政拨款;
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所称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1、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 中药材的种植;
-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 牲畜、家禽的饲养;
- 林产品的采集;
-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 远洋捕捞。
2、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2、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第九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