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建议参考:
企业在取得财政补助收入时,应首先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将其作为征税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
小编总结:
企业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将其作为征税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取得财政补助收入时,应注意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避免因税收问题而产生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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