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需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调增吗?
政府补助是否需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调增,取决于补助的性质和企业的具体情况,以下几种情况下,政府补助需要进行调增:
1、不征税收入: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3、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建议参考:
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根据政府补助的性质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调增,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如果企业对政府补助的纳税处理存在疑问,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以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小编总结:
政府补助是否需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调增,取决于补助的性质和企业的具体情况,企业应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准确判断政府补助的纳税处理,并在纳税申报时进行正确的调整,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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