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有哪些?
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政府补助,通常情况下,如果满足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是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建议参考: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政府补助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建议企业在收到政府补助时,及时咨询专业税务顾问,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和规定,确保企业的税务处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小编总结:
企业在收到政府补助时,需要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企业对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税务顾问,以确保企业的税务处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也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税务问题而产生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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