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认可假离婚怎么判?
在现实生活中,假离婚往往是夫妻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如规避限购政策、获取优惠政策等,而协商办理离婚登记的一种行为。法律认可假离婚吗?如果一方在假离婚后反悔,法院会怎么判呢?
问题解答:
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的说法,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只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只要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就是有效的。
在假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通常是出于真实的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律上是认可这种离婚行为的。
如果一方在假离婚后反悔,想要撤销离婚登记,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果一方在假离婚后反悔,另一方不同意复婚,则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如果法院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则会判决离婚。
建议参考:
1、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夫妻双方应当慎重考虑,不要轻易做出离婚的决定。
2、如果夫妻双方确实需要办理离婚登记,应当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3、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夫妻双方应当妥善保管好相关的证件和材料,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小编总结:
在现实生活中,假离婚的情况时有发生。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的说法,只要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就是有效的。
如果一方在假离婚后反悔,想要撤销离婚登记,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果一方在假离婚后反悔,另一方不同意复婚,则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夫妻双方应当慎重考虑,不要轻易做出离婚的决定,如果夫妻双方确实需要办理离婚登记,应当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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