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离婚的法定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建议参考:
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离婚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能不会判决离婚,在准备离婚诉讼时,建议收集以下证据:
1、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存款证明等;
2、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分居协议、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3、对方有过错的证据:如重婚、家暴、虐待等证据;
4、其他相关证据:如子女抚养、赡养老人等证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小编总结:
离婚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被宣告失踪等,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离婚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能不会判决离婚,在准备离婚诉讼时,建议收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感情破裂、对方有过错等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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