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侵犯债权人权益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滥用权力侵犯债权人权益的,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同时《公司法》第20条规定,因为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财产损失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该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股东权利虽然受法律保护,但不能滥用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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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侵犯债权人的权益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股东侵犯债权人的权益,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
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留置权吗?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留置权,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条件是: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清偿期届满;
3、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统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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