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就餐被热水烫伤,谁之责?
顾客
“是服务员操作不当,把热水壶摆在了我面前致使我碰到,导致我烫伤!”
餐厅
“服务员为避免小孩子误碰,将热水壶放到了桌子里面,还提醒注意,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所以这个责任不应该由我们承担!”
法庭上
原被告就当事人小新被烫伤这一事件
据理力争
竭力复述还原事故发生的场景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小新是二十出头的年轻人,难得有空闲时间,便约了三两好友在郑州市某餐馆就餐,不料就餐时被热水烫伤右手臂及右大腿,当即前往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确定其“右前臂烧伤(Ⅱ°);右大腿烧伤(Ⅱ°)”。餐馆就此次烫伤事故支付了700元医药费,后续与小新未就赔偿达成一致。小新遂将餐馆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餐馆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除疤费等合计2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到被告处就餐,因被告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将水壶摆放至原告面前,原告碰到致使案涉事故发生。根据原告提交案涉事故发生监控视频可以看出,被告餐馆工作人员在放置水壶时为了避免同行小孩碰倒水壶烫伤,将水壶放至原告面前。餐馆作为经营者,属于公共场所管理人,其作为服务方,未尽到对危险源(热水壶)的提醒义务和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原告小新损害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原、被告提供证据以及当庭陈述,除餐馆已支付医疗费外,法院支持其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合计500余元,对原告小新主张过高部分,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烫伤产生的除疤费用,因原告第一次治疗后并未选择就烫伤除疤进行问诊缴费,仅靠与整形医疗机构的聊天记录,无法证明其损失情况,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某餐馆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500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李小涛:丰庆人民法庭员额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餐馆作为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机构,服务员在放置装有热水的水壶时,应注意到该水壶所存在的危险性并提醒,是餐馆应该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餐馆并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应为该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尽到注意义务,不要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特别是具有监护责任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监护义务,莫要疏忽大意,否则发生损害结果时,自身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金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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