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是无效的劳动关系(医疗期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标准)
正常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但在实践中,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关于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补偿标准的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补偿标准
用人单位不补签合同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与用人单位因为未续签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补签合同而要求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劳动关系事实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关系的。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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