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确认纠纷判决书,所有权确认纠纷判决书 婚姻存续期间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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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叫物权确认判决?
- 2021年王见刚二审判决结果?
- 乡镇司法所有判决权吗?
什么叫物权确认判决?
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在诉讼上称为确认之诉。
物权确认包括所有权确认之诉、用益物权确认之诉、还有担保物权之诉。
1、所有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2、用益物权权确认之诉是指就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2021年王见刚二审判决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03号楼三单元2102房产(房产证号:京房权证市朝私字第XXXX号)的查封措施。
二、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03号楼三单元2102房产(房产证号:京房权证市朝私字第XXXX号)的所有权和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胡建飞(身份证号码×××)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相应买受人起转移。
三、在符合财产所在地管理机构相关政策的前提下,买受人胡建飞(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袁永乐是否有权代理陈国平与王见刚签订《采矿厂转让协议》。
大源采矿场虽工商登记投资人为陈国平,但自创立之后一直由袁乐平实际控制和管理,当地村民只知袁八则矿而不知陈国平其人,且袁永乐与陈国平为夫妻关系,故王见刚与袁永乐签订《采矿厂转让协议》时,有足够理由相信袁永乐是大源采矿厂的实际控制人和经营管理者,有权代理陈国平处分其在大源采矿厂的财产权利。
裁判要点:代理人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的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效,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定袁永乐代理陈国平与王见刚签订《采矿厂转让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协议有效。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乡镇司法所有判决权吗?
答:乡镇司法所没有判决权。根据法律规定判决权只有国家审判机关才能行使,其他任何部门没有判决权,判决掌握在法院,乡镇司法所沒有判决权,只有解决一般的民间纠纷和其他问题。他是司法局派出机构,沒有审判权为。判决权力只有人民法院行使,。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所有权确认纠纷判决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所有权确认纠纷判决书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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