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审判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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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产生纠纷后法院会怎么认定?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产生纠纷后法院会怎么认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的合同,如果诉讼到法院,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但同时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查封房屋。
判决生效后,可以变卖房屋,用来偿还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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