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强制执行后仍不给,该如何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是较为常见的情况,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使经过强制执行,对方仍然不给付抚养费,该怎么办呢?下面我们来详细解答。
一、问题解答
1、申请恢复执行:在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结束后,如果对方仍然不给付抚养费,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时效期间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调查对方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对方的财产状况,以便了解对方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发现对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对方有能力支付抚养费而拒不支付,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4、寻求其他救济途径: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对方的行为构成犯罪,或者认为对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二、建议参考
1、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结束后,如果对方仍然不给付抚养费,申请执行人应该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以免超过时效期间。
2、保留相关证据:在申请强制执行之前,申请执行人应该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对方的收入证明、财产状况证明等,以便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使用。
3、寻求专业帮助:如果申请执行人对法律程序不太熟悉,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保持耐心和理性:在处理抚养费纠纷时,申请执行人应该保持耐心和理性,不要采取过激的行为,以免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四、小编总结
在面对抚养费强制执行后对方仍然不给付的情况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申请恢复执行、调查对方财产、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也应该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寻求专业帮助,并保持耐心和理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对抚养费强制执行的相关程序和措施进行了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了解并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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