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离婚后孩子抚养权规定,我该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至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这些条款详细规定了父母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变更和探望权等相关事宜。
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父母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母亲抚养;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果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条件、子女的意愿(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应当尊重)等因素作出判决。
关于抚养费的支付,父母双方应当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和子女的实际需要进行约定,如果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的数额、期限和支付方式,应当以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为前提。
对于探望权,父母双方都有权利行使探望权,如果直接抚养的一方妨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调解,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以不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前提。
关于抚养权的变更,如果因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子女的意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应当尊重)发生改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抚养权。
建议参考: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尽量通过协商来解决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和子女的权益,父母双方在行使抚养权和探望权时,应当充分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避免对子女造成不利影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小编总结:
在离婚时处理孩子抚养权的问题,父母双方应当首先尝试通过协商来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民法典》明确指出,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探望权行使以及抚养权变更等事宜,应当以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前提,父母双方在行使权利和义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子女的感受和需求,避免对子女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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