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什么成立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什么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实践中,只有当贷款人实际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即提供了借款,借款合同才在双方之间正式成立并生效。如果仅有借款的约定,但贷款人未实际提供借款,那么借款合同并未成立,双方之间不产生借款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例如,甲与乙约定甲向乙借款 10 万元,但若甲未将 10 万元交付给乙,仅约定借款事宜,该借款合同不成立。只有当甲将 10 万元交付给乙后,借款合同才成立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债务转让分录怎么做的
债务转让的会计分录通常涉及到债务方和债权方的账务处理。
对于债务方而言,将债务转让给第三方时,应终止确认原债务,同时确认新的债务。例如,原债务为应付账款 10000 元,转让给第三方后,债务方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 10000
贷:其他应付款——第三方 10000
对于债权方而言,收到第三方支付的款项以清偿债务时,应终止确认原债权,同时确认新的债权。假设原债权为应收账款 10000 元,收到第三方款项后,债权方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转让可能涉及到税费等相关问题,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同时,债务转让需遵循相关和合同约定,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债务可不可以转让给个人使用
债务一般是可以转让给个人使用的。但需满足一定条件:
1. 须经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让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仍可向原主张债权。
2. 债务具有可转让性。有些债务基于其性质或当事人约定是不可转让的,如基于人身性质的债务等。
3. 要通知债务人。新的债权人应将债务转让的情况通知债务人,以便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总之,债务转让给个人使用并非绝对自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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