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冻结财产却不留生活费,该如何维权?
当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冻结财产时,通常会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并根据当地的生活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预留一定的生活费,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法院冻结财产后不给留生活费的情况,这给被执行人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去哪里告呢?
问题解答:
如果法院在冻结财产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预留生活费,被执行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
1、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被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法院重新审查并纠正错误的执行行为。
2、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被执行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说明自己的困难情况,并请求法院给予必要的生活费。
3、寻求法律援助:如果被执行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向律师咨询并寻求法律帮助。
建议参考:
在采取上述维权措施之前,被执行人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收入证明、生活费用清单等,以证明自己确实需要一定的生活费来维持基本生活,被执行人还需要了解当地的法律规定和法院的执行程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小编总结: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冻结财产时,应当依法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如果法院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预留生活费,被执行人可以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或寻求法律援助等途径进行维权,在维权过程中,被执行人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了解当地的法律规定和法院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也应该积极与法院沟通,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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