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迟延交付,另一方可否起诉变更合同期限?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A村村委(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农村集体经营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甲方将位于某路以南10亩耕地发包给乙方;承包期限自2023年6月21日起至2026年6月21日止;承包费为每亩600元/年,按年支付;并约定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应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该合同由张某、A村村委负责人签字,并加盖A村村委公章。合同签订后,张某足额缴纳了承包费,同年7月,A村村委才从原承包户处收回土地并交由张某耕种。现张某以A村村委迟延交付土地为由,要求延长土地承包期限,A村村委不同意,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兰陵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迟延交付的行为构成违约,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农村集体经营土地承包合同书》,双方未约定将延长承包期限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事后,双方亦未对此达成一致意见。而原告提出延长合同承包期限的主张,实质系对合同内容的变更。
本案中,被告延期交付系其在合同签订时未及时收回土地所致,不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亦不存在对原告明显不公平无救济途径的情形。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合同的履行中,经常会出现因主客观因素的发生,导致民事主体无法按照原约定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情形,出于保障交易安全、协调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平衡的目的,法律赋予当事人可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法定变更的情形,即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就本案来说,A村村委未及时收回土地导致交付迟延,其情形并非当时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同时,考虑到在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中延长承包期限属于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程序上尚需经过集体民主议定,且原告可通过以实际使用期限缴纳承包费等方式来解决违约问题,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会对其明显不公平无救济途径的情形,故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情形不属于法定变更范围,不宜直接变更土地承包期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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