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借款合同在效力上应应该怎样认定
一、民法典借款合同在效力上应应该怎样认定
认定民法典借款合同的效力,需从多方面考量:
(一)主体资格。出借人与借款人都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若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借款合同通常无效;签订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借款合同,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亦无效。
(二)意思表示。双方签订借款合同须出于真实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若一方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
(三)合同内容。借款合同的条款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例如,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四)合同形式。借款合同的形式一般不作严格要求,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若未实际提供借款,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
只有在主体资格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且形式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借款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民法典没有实际支付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借款合同的效力与是否实际支付借款存在不同情形。
从合同成立与生效角度来看,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而对于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即生效,不以实际支付借款为生效要件。
就合同有效性而言,若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便借款尚未实际支付,合同依然有效。比如,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即使出借方尚未实际交付借款,合同本身是有效的,借款人若拒绝接受借款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等情形,即使借款已实际支付,合同也可能无效。
所以,民法典下没有实际支付的借款合同,可能有效,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三、民法典中骗取贷款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在民法典中,骗取贷款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方面,从合同有效的要件来看,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需真实地表达意思并履行告知义务。而在骗取贷款的情形下,借款人通过欺诈手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以获取贷款,这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使得合同的订立并非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骗取贷款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虚假的表意行为,借款人并非真正基于自身的还款能力和真实需求来订立借款合同,而是通过欺骗手段骗取贷款。
此外,这种骗取贷款的行为还可能损害金融机构等出借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一旦认定借款合同是因骗取贷款而订立,那么该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借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比如要求借款人返还已取得的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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