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的具体范围
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 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建议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
小编总结:
福利费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工资、奖金、津贴等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福利费支出有扣除标准,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应正确核算福利费支出,确保税前扣除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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