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居间合同解除还有违约责任吗
一、民法典规定居间合同解除还有违约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居间合同解除后是否还有违约责任,需分情况来看:
(一)协议解除。若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居间合同,且对解除后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按约定执行。一般情况下,若约定无违约责任,则不存在违约责任;若约定一方需承担一定责任,则按约定承担。
(二)法定解除。当出现法定解除事由,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解除权人依法。若解除是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通常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依法解除合同,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为履行合同已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总之,居间合同解除后是否存在违约责任,关键在于解除的原因及双方的约定。
二、关于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联系和区别如下:
联系:二者均是提供服务的合同,都属于有偿合同,委托人都需向相关服务提供方支付一定报酬。
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服务内容不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只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订立。例如房产中介为买卖双方提供房源信息等。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直接参与交易。比如行纪人替委托人购买或销售特定商品。
(二)权利义务不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主要义务即完成,一般不承担交易风险。行纪人则需对交易过程负责,若因自身过错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报酬支付不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未促成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支付报酬;行纪人支出的费用,除另有约定外,由行纪人自行负担。
三、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合同主体角色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直接参与交易;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只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不直接参与交易。
(二)权利义务不同。行纪人在交易中享有介入权,可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还可行使提存权等。而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如实报告和尽力促成交易,促成后有权获取报酬,未促成则一般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要求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交易关系不同。行纪合同涉及行纪人与第三人的交易关系,行纪人需对交易结果负责;居间合同主要是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建立合同关系,居间人对交易结果通常不承担责任。
(四)报酬取得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即可获得报酬;居间合同中,只有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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