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损害二级伤残标准
一、眼睛损害二级伤残标准
以下为眼睛损害二级伤残的相关标准要点:
1.视力方面: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半径≤5°。
2.眼球结构及功能严重受损:眼球缺失或摘除,同时对眼部附属结构造成严重破坏,严重影响眼部外观及功能,导致患者日常生活和工作受到极大限制。
3.眼部运动功能:双眼眼球固定,完全丧失转动能力,无法完成正常的眼球扫视、追踪等运动,极大影响视觉感知范围与效果。
4.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因眼睛的严重损害,患者在日常生活活动中,如进食、穿衣、洗漱、移动等基本自理行为都需要他人的大量协助,无法独立完成。
二级伤残属于较为严重的,在进行伤残评定时,需依据专业的眼科检查结果、医疗诊断证明等,由专业的鉴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严格进行判定,以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二、座位险金能否抵扣伤残
座位险金与伤残赔偿金是不同性质的赔偿款项。
座位险是一种,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车内乘客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伤残赔偿金则是人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伤残,按照法定标准需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项目,用以弥补受害人因伤残所遭受的损失,包括收入减少、生活不便等多方面。
一般情况下,座位险金不能直接抵扣伤残赔偿金。二者的赔偿依据、责任主体不同。座位险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由保险公司赔付;伤残赔偿金基于侵权法律关系,由侵权责任人承担。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比如保险合同有特别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和相关方认可,才有可能存在某种关联或冲抵情况。但这种情况需具体结合保险合同条款以及案件实际情况,经严格审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认定座位险金可以抵扣伤残赔偿金。
三、眼睛伤残2级标准
眼睛伤残二级标准通常有以下情况:
1.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这意味着双眼几乎完全丧失视觉功能,只能感觉到光线存在,却无法准确辨别光线方向。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半径≤5°。即一只眼睛基本失明,另一只眼睛视力极差,矫正后视力也非常低,同时视野范围极度狭窄,仅能看到眼前极小范围的景象。
眼睛伤残二级属于较为严重的伤残程度,对伤者日常生活、工作及社会活动等多方面会产生极大影响。在进行时,需依据专业的医学检查和评估标准,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按照严格的鉴定程序作出科学、公正的判断。鉴定过程中会综合考虑眼球结构损伤、视觉功能障碍等多方面因素,以此确定最终的伤残等级,为后续的赔偿、救助等事宜提供准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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