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二级伤残的标准
一、评二级伤残的标准
二级伤残评定标准涵盖多个方面。
在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方面,比如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完全性失语;双眼盲目5级等情况可评二级伤残。
在头面部损伤上,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盲目4级;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双眼盲目4级等符合二级伤残标准。
对于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等脊柱损伤情况也可能评二级伤残。
在颈部损伤中,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等可达到二级标准。
胸部损伤方面,心脏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等属于二级伤残范畴。
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情况也可评定为二级伤残。
肢体损伤方面,双下肢高位缺失;双上肢高位缺失等符合二级伤残规定。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也能评定为二级伤残。具体评定需严格依据专业鉴定机构,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操作。
二、肢体伤残二级评定标准
肢体伤残二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完全性失语;双眼盲目5级等情况。
二、头面部损伤:双侧眼球缺失;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等。
三、脊柱胸段损伤: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等。
六、腹部损伤: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双下肢高位缺失;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等。
八、皮肤损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以上。
需注意,具体评定需由专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标准,结合伤者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判断后得出最终结论。
三、胫骨平台骨折能达到几级伤残
胫骨平台骨折的需依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专业鉴定。
一般而言,在道路交通事故标准或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下,要综合考虑骨折的严重程度、治疗后的恢复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若骨折经治疗后,膝关节功能部分受限,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一定影响,可能被评为十级伤残。若膝关节功能严重受限,对下肢运动功能造成较大障碍,有可能达到九级伤残。若损伤极其严重,导致膝关节严重畸形、功能几乎完全丧失等严重后果,伤残等级或许还会更高,比如八级甚至更高级别。
不过,伤残等级最终判定需由专业的机构,在详细检查伤者身体状况、查看病历资料、结合影像检查结果等基础上,依据法定标准来作出客观、准确的评定结论。任何个人的判断都不能替代专业鉴定,建议及时申请正规鉴定以确定准确的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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