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可以是清算公司吗
一、清算组可以是清算公司吗
一般情况下,清算组不可以是清算公司本身。
清算组通常是由相关法律规定的主体组成,以确保清算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清算公司自身作为清算主体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等问题,不利于对公司清算事务的妥善处理。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经法定程序批准,清算公司可以被指定为清算组的成员之一参与清算工作,但不能单独作为清算组。清算组的组成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成员的资格、人数等方面的要求。
总之,通常清算组不能是清算公司,但在特定条件下经批准后可包含清算公司作为成员参与清算。
二、关于到期债权的若干规定
到期债权执行异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2. 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异议成立的情形。
3.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4. 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擅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第三人限期追回;第三人拒不追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其在擅自履行的债务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公司合并会吸收债务吗?
公司合并可能会吸收债务,具体情况如下:
1. 若合并后的公司承继了被合并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那么被合并公司的债务将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即吸收了债务。这是较为常见的情形,以确保的利益不受损害。
2. 但如果合并协议中明确约定某些债务由特定公司承担,或者债权人与合并后的公司达成了债务转移协议,那么并非所有被合并公司的债务都会被吸收。
3. 此外,若合并违反法律规定,如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要求合并后的公司或原合并各方承担相应的,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总之,公司合并对债务的吸收与否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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