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货款利息从哪天开始算?关键时间点别搞错!
做生意最怕遇到“老赖”,明明收到货却拖着不给钱,这时候除了催款,很多人会纠结:逾期付款的利息到底该从哪天开始算? 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日,还是实际发货日?利息标准又该怎么定?今天我们就从法律实务角度,说透逾期货款利息的核心问题。
一、利息起算时间:合同约定优先,无约定看法律“默认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626条,买卖双方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的,利息从约定付款日的次日开始计算,例如合同写明“收货后30日内付款”,若买方超期未付,则第31日起算利息。
若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法律默认规则是“同时履行”原则:买方应在收到货物的同时付款(《民法典》第628条),利息从买方签收货物的次日起算。
关键点:
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时间+1天起算
合同无约定→收货当天未付款,次日开始计息
二、利息标准:LPR成“硬指标”,特殊约定需谨慎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
未约定逾期利率→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目前一年期LPR为3.45%);
约定利率过高→超过LPR四倍的部分,法院可能不予支持(参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实务案例:
某建材公司销售钢材后,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每日0.1%计息”(折合年利率36.5%),法院最终判决按LPR的1.5倍(约5.175%)计算利息,超出部分无效。
三、维权必知:3个动作让利息主张“板上钉钉”
1、书面催告留证据:逾期后立即发函,明确要求“限期付款并支付利息”,作为主张利息的起点依据;
2、合同注明利率:建议约定“按LPR的1.3-1.5倍计算”,避免被法院调减;
3、起诉时列明利息诉求:需在诉状中写明利息起算日、计算方式及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参考
1、《民法典》第626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2、《民法典》第628条: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时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逾期付款损失,以LPR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
逾期货款利息的核心逻辑是“损失填补”,既不能让卖方吃哑巴亏,也要防止利息变成变相高利贷,记住三个要点:
1、起算时间看合同,无合同从收货次日算;
2、利率优先按约定,但别超过LPR四倍;
3、催款留痕+明确诉求=提高胜诉率。
遇到“拖款专业户”,别只会打电话催,拿起法律武器,把该拿的利息一分不少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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