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一、上海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在上海办理手续主要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一)协议离婚
1. 申请:夫妻双方的,应当签订书面,共同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上海,一般是到各区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2. 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初审,确认双方自愿且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
3.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 审查和发证: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
1. 起诉:一方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所在地)法院,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 审理:法院受理后会进行调解等一系列审理程序。
3. 判决:法院根据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等情况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二、上海外地归一方可以么
在上海,外地户口夫妻离婚时房产可以归一方所有。
首先,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房产的归属。如果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将房产归一方所有,这种约定是有效的。在协商确定后,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
其次,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来判定房产的归属。法院通常会考虑房产购买的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出资情况(是一方出资还是双方出资)、登记情况(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等因素。例如,如果房产是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一般会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归该方所有;如果是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也会认定为,在离婚时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也可能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但需要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上海协议离婚的流程和手续办理
在上海协议离婚,流程和手续如下:
(一)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受理
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
(五)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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